病毒性心肌炎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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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腹痛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方因违规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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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白癜风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xcyy/211023/9597041.html

一、基本案情

年5月30日15时18分,患者段某某因胸痛、心闷、气促到x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1、胸痛;2、病*性心肌炎?;3、心肌缺血。输液至当天20医院回家,回家后患者由胸痛转为腹痛,并牵扯后背,当晚22时40分段某某再次到x医院内一科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腹痛待查(胃炎可能性较大);2、高血压病待排;3、双肺慢性炎;4、腰椎间盘突出。

年6月1日10时52分,段某某突然死亡。死亡诊断为:1、猝死;2、腹痛待查;3、心包积液;4、双肺慢性炎症;5、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6、腰椎间盘突出。年6月1日,原告方的亲属马绍君代表患者家属签署了不同意尸检的“尸检知情同意书”,未对患者段某某进行尸检。此后,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段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双方引发纠纷。

年6月3日,原告马某黎与x医院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即被告)已经告知乙方(即马某黎)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乙方不进行尸体解剖;甲方垫付处理本次医疗纠纷的前期费用元。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根据责任划分依法进行结算。”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马某黎支付了前期费用元。

二、患方观点

患者在被告处门诊就诊时心肌酶谱检查项目均偏高、心电图提示T波异常,而且年5月30日住院证入院诊断已考虑“病*性心肌炎及心肌缺血”,加之入院后患者的白细胞计数(13.42)及中性粒细胞计数(80.9)显著升高,结合患者就诊主诉“气促、胸痛、胸闷5小时”,被告应当考虑心脏病变(病*性心肌炎)的可能性。

但被告在患者入院后未对其进行心肌炎方面的任何治疗和检查。5月31日,患者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心包存在少量积液”,被告未将此检查结果告知家属。在患者出现头疼不省人事后,被告也没有及时对患者进行抢救。其次,被告对患者段某某治疗的病历书写、记录、管理严重混乱,住院记录漏洞百出。被告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给原告方心理、精神、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严重损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原告所述患者段某某入院、出院、死亡过程属实,疾病的发展变化有一个过程,任何患者的门诊诊断和住院诊断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患者段某某死亡后,被告曾告知原告方如果对段某某的死因有异议,可以进行尸检,但原告方不同意尸检,导致段某某的死因无法查清,应由原告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鉴定意见

年6月28日,经x医学会鉴定患者段某某的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对患者段某某死因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使用“盐酸哌替叮注射液”镇痛处理违反医疗原则的过错;病历书写不规范、不足。

五、医疗过错分析

限于当时当地的医疗条件和水平限制,医方未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医方的上述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但是,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在患者段某某腹痛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使用“盐酸哌替啶注射液(杜冷丁)”进行镇痛处理欠妥当,不符合“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的临床使用原则;医方的上述用药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参考司法鉴定意见,认定x医院在对患者段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x医院应对段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方不同意对患者段某某进行尸检,患者死因无法界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被告诊疗过错与患者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被告x医院的用药过错情形,本院确定被告x医院对患者段某某的医疗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份额以30%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操办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2元(即.4元×30%),执行时扣除被告x医院已垫付的前期费用元,实际给付原告.2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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