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在生活品质上的追求也越来越舍得。而正常的消费应该是让人心甘情愿地掏钱,但有些商家却因利益的驱使,在正常消费的掩盖下,设置隐形消费,让消费者花了不少冤枉钱。
现实生活中的隐形消费还真的存在不少,随处可见的餐饮业、婚纱摄影业、美容美发业、旅游业以及商家的促销活动中。
在餐饮业主要表现为餐厅的消毒餐具要付费、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拍婚纱照时,特定礼服区域、特殊化妆品使用等需要另外加钱;去做美容美发时,店员推荐使用额外加钱的高档洗发水或者特殊功效的面膜;超市卖场的打折促销,打着买一送一的旗号,其实已经包含了赠品的价格。
我国的旅游市场长期处于“失灵”状态,各家旅行社普遍打价格战,旅游线路和套餐内容的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零团费”、“负团费”都是旅行社吸引消费者的噱头。但开门赚钱,旅行社自然也不会做赔本买卖,所谓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
前几年,关于“天价虾”、“天价鱼”、“百元粥”、“天价白开水”等各地频频爆出,旅游消费“天价”的事件,本来是愉快的一次出行,因为跟随“黑导游”进了一家平凡不起眼的店铺,消费出一个意想不到的“天价”来,一不小心就掉入了旅行社的套路里。
消费者报旅游团时,大部分人只看到到价格的对比和旅行路线,并没有过多的了解过旅行套餐里的内容,这正好就给了商家在套餐里设置隐形消费的机会,而游客也是到了目的地才知道许多项目需要自费。
不仅项目消费隐形,部分旅行社的套餐里还玩起了强制性的隐形消费把戏,要自费,还是强制性,例如景点购物,演出打赏等,这种隐形强制性的消费手法看似巧妙,但其违法性质也不难界定。
早在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里就作出过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在《旅游法》发布实施的几年时间里,旅游市场确实有了一些变化,明目张胆的强制性消费现象也收敛了不少,但换了个马甲的强制性消费穿上隐形衣,还是照样大行其道,隐形消费俨然已成了旅游潜规则。
在旅游的过程中,去到当地难免会购物,而有的没有购物这个行程安排,旅游合同中就应该写清楚,消费者与旅行社双方都履行好合同的内容,或许能避免一些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低价团,很多旅行社为了竞争打价格战,“两人同行一人免费”“几百块某某地三天两夜出游”等,看到这么低的价格,消费者难免心动,欣然报名,哪曾想实际游览中的景点全部费用自理,导游不停带团进购物景点。
合同套餐表述模糊,“准几星级酒店”、“与某某星级酒店同级”等不规范的文字合同表述,虽然只一字之差,实际内容已经相差千里。
旅行社夸大其词,欺诈式销售,合同内写出的尊享套餐,感受当地知名景点的内容,明星式效应的紧紧抓住消费者心理,结果去到上述景点的感受方式,就是远远看一眼外观,简直就是纯粹的忽悠。
有些旅行社在自费项目上的安排,表面上并没有强迫旅游者非参加不可,而是掩耳盗铃式的向旅行者说明,如果不参加自费项目便无法跟上团队行程。如此一来,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就已经变得被动起来。
旅行社采用隐形手法向消费者变相的销售,让大多数消费者也实在是防不胜防。不管旅行社是有什么苦衷、出于什么目的,这种隐形消费方式都是不可接受的,除了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广大消费者也应该谨慎选择。
在选择消费时应仔细询问,对于旅游合同的文本内容要认真阅读清楚,在签订正规旅游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要求知晓详细的行程,包括景点游览时间、游览方式、费用承担等。经营者和旅游者都应有契约的理念,当碰到问题的时候,如何调节纠纷、处理问题主要依据的就是双方签订的契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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