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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3 1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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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6日,《第一时间》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武汉一恶势力团伙覆灭。据悉,该团伙在火车站外介绍卖淫,大量实施“仙人跳”。我们一起来看详细案情。

被告人(共17人)简介

被告人肖学兵,男,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枫悦呓语主题酒店”、“维纳斯主题酒店”、“悦东方精品主题酒店”、“春燕来旅社”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人肖艾香,女,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武南三村9号3楼无名旅社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武汉市武昌区。

……其余14人不再一一列明……

案情回放

年至年,被告人肖学兵、肖艾香、王云霞、朱细柳、谢瑛、高桃春、张朝兰、杨运兰、陈永珍、邱百娥、李祥姣、刘克梅、张桂姣、陈杏芝、魏建珍、汪三平、刘新元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三村一带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朱细柳、谢瑛、高桃春、张朝兰、杨运兰、陈永珍、邱百娥、李祥姣、刘克梅、张桂姣为主要拉客人员,肖艾香、王云霞为敲诈勒索场所的店主,陈杏芝、魏建珍为卖淫人员,肖学兵为容留卖淫的店主,汪三平、刘新元为介绍卖淫的店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长期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提供住宿、卖淫为诱饵,多次对武昌火车站外候车的外地乘客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实施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按照约定分工,店主每次从敲诈勒索行为中分成人民币50元,卖淫人员每次从敲诈勒索行为中分成人民币50元至60元,其余赃款由拉客人员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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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

1、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朝兰伙同谢瑛以介绍低价住宿为由,将被害人张某1带至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三村一无名旅社入住后,安排卖淫人员到房间内为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随后以被害人张某1涉嫌嫖娼要报警的名义对其进行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元。

2、年11月13日,被告人朱细柳伙同他人以介绍低价住宿为由,将被害人严某1带至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三村一无名旅社入住后,安排被告人陈杏芝到房间内为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随后以被害人严某1涉嫌嫖娼要报警的名义对其进行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严某1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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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桂姣伙同被告人刘克梅以介绍低价住宿为由,将被害人贺某1带至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三村一无名旅社入住后,安排卖淫人员到房间内为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随后要求被害人贺某1高价购买“消毒药水”否则不允许出门对其进行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贺某1人民币元。

……其余33起不再一一列举……

(二)容留、介绍卖淫

年,被告人肖学兵在其开设的旅社内多次容留由被告人汪三平介绍的卖淫人员实施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得提成,被告人肖学兵与被告人汪三平从上述卖淫活动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年被告人汪三平还多次向武南三村的被告人王云霞、刘新元及文某1、陈某3、陈某4等店主介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元。

年至年,被告人刘新元向武南三村的被告人王云霞、文某1、陈某3、陈某4等店主及被告人谢瑛、李祥姣、朱细柳、邱百娥、高桃春等拉客女介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元。

被告人肖学兵、肖艾香、王云霞、朱细柳、高桃春、张朝兰、杨运兰、陈永珍、邱百娥、李祥姣、张桂姣、刘克梅、陈杏芝、魏建珍、汪三平、刘新元于年12月13日晚先后在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三村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瑛于年2月14日在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政务中心被公安民警抓获。

周围居民的评价

武南三村拉客的行为很早就开始了,大概十几年前,武南三村本地的武汉人陆续搬离,把房子租给外地人后,这些外地人便开始在武南三村谋生,拉客及色情敲诈的情况也从这时慢慢开始了。拉客的多半为中年妇女,肯定是她们拉的客然后对客人敲诈,我在这住了这么多年了,她们这样一搞,把武南三村的治安全弄乱了。

具体的店子我不太清楚,反正武南三村这一带的小旅店有很多都存在色情敲诈,拉客女在武昌火车站拉客基本都往武南三村的旅店拉。经常有警察来出警,去找那些旅店,我也听说过有些客人一出巷子就报警的情况。我是在武南三村长大的,以前还没有这些外地人时,治安其实很好,连小偷小摸都很少有过,我们在这里也算很安逸、幸福,邻里也很和睦。

可自从外地人一来,开始拉客啊,倒票啊,搞色情敲诈啊等等,武南三村就越来越乱,就像刚才说的,搞敲诈哪有不出事的啊,一报警警察一定来出警,我们生活在这里天天看到这种情况,自然是很不安心的,大家都人心惶惶的。我就一普通老百姓,看着自己从小长大的地方变得这么乱,成了违法犯罪的聚集地,心里实在不是滋味。自从武南三村的色情敲诈现象开始,这一带就开始被人嗤之以鼻了,一到晚上就更加乱,拉客的,按摩的等在街上做生意,有些人觉得这里乱糟糟的,生活状况让很多本地的居民产生反感,生活受到影响就搬走了。

公安机关前期对武南三村这些情况的打压肯定是好的,为老百姓做了件好事,就该把这些违法犯罪的人抓起来,还我们一片安宁、治安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马上军运会了,如果这些拉客搞敲诈的还在这一带为非作歹,那就不仅仅是对武南三村有影响了,那是给武汉的脸上抹黑。

被告人王云霞的供述

我因为在武昌火车站旁边武南三村一块参与敲诈勒索被拘留的。我叫王云霞,是武南三村缘缘住宿的老板,我老公叫彭某,是武昌分局反扒队的辅警,缘缘住宿是我和我老公开的,大概是-年开的。

我知道我老公彭某这次也被抓了,而且我也知道这次武南三村一带开店的、拉客的,还有小姐一共三十多个人都因为敲诈勒索武昌火车站的旅客被抓了。缘缘住宿这个店我和我老公在打理,还有我请的两个服务员(拉客女)张朝兰、谢瑛,她俩是主动找到我店里来的。这两个拉客女主要从武昌火车站拉湖北周边过路旅客到我店里住宿,有时也从事敲诈勒索。

他们色诱,她们把客人拉到我旅店后,会找小姐来上门提供卖淫服务,然后会威胁旅客,以告知旅客家人的方式或其它方式威胁旅客,让客人多给钱。正常情况嫖一次给50元钱。嫖成后,她们会以各种方式找客人敲诈几百元或其它金额不等。我了解有三种,一是以威胁告诉家人方式,二是打电话假装喊老大来威胁,第三种是跟客人说小姐有病,需要专门的药水清洗要钱。

每拉一个客人到我店里,我收房费50元/次,至于敲诈勒索得到的其它的钱跟我不相干,我只提供场所。武南三村那一片都是这种店,正常经营根本没生意,只有靠拉客女把客人拉过来搞这种事(敲诈)才有生意。我们在武南三村这一片的旅店大概是从年开始搞敲诈勒索的,开始我也没这样搞,后来发现一直没人管,所以我也开始了,然后拉客女到我店里说帮我拉客人,我就让她们在我店里敲诈勒索了。

据我所知,肖学兵、肖艾香、倪某、周某3(夫妻)、刘新元、汪三平、文某1,这些店主都是武南三村那片开店的,他们店里都有拉客的和敲诈的情况,他们都知情。但某和冯某他们两个好像是武昌火车站东广场的,不在我们西广场武南三村这边。

拉客女谢瑛和张朝兰她俩拉到我店里的单身的男旅客基本上都会敲一笔,如果是夫妻或几个人同行就在我店里正常住店。正常住店的根据实际情况收费,50-80元/天不等,按房价收费,至于单身的她俩带来的准备实施敲诈的,我每次收费50元,她俩带来的单身男旅客一般都是准备实施敲诈的,如果别人实在不要小姐服务的,她俩就把人赶走,不让住店。基本上我先说的店主,每个店都对应有服务员(拉客女)在店里上班,基本固定往各自店里拉单身旅客(男)实施敲诈。

高桃春我认识,她是拉客女,她是肖艾香店里的服务员,她一般把敲诈的对象拉到肖艾香的店里,谢瑛一般跟高桃春搭班子,她俩唱双簧配合实施敲诈。武南三村这一块色诱敲诈的有5-6套班子吧,相互之间不固定,但是你们公安机关抓来的拉客女当中,张朝兰、朱细柳、杨运兰、刘克梅、高桃春、左某、陈永珍、邱百娥、谢瑛、李祥姣、严某2等人都是色诱敲诈的具体实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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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和高桃春搭班子在我店里敲诈成功后,她们这套班子会跟在客人身后,把客人送进火车站,不让客人报警,如果客人报了警,她们会通知我关门。我每次只收50元房费,其余的钱她们参与的人自己分配,包括小姐(每次50-元)不等。肖学兵在我们这块大概开了5-6家店,我们这块出了事,比如报警了或者警察来查都是找他摆平,大部分拉客女都认识他,出了事也找他。

罗水明是个店主,他店里有几个拉客女,他店里拉客女最多,比如陈永珍、李祥姣、刘克梅、邱百娥等人。我的“缘缘住宿”一共两层,一楼有4个房间,二楼有5个房间加一个阳台,一共有两个门可以进入,一楼一个门,旁边的单元楼楼栋口也可以经一楼楼梯从二楼进入。张朝兰为首,搭档的是她姐姐张某10的一拨人,还有谢瑛为首的一拨人,跟她搭档的是高桃春和杨运兰。

我只看见张朝兰在我店内敲诈勒索,我记得有三起,分别是:年10月下旬一个客人在我店内被张朝兰等人敲诈约元,年9月初,一个客人在我店内被张朝兰等人敲诈约30元,当日还有一个客人在我店内被张朝兰等人敲诈约元,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上述分别指的是:年10月28日宋某1被敲诈一事、年9月1日刘某1被敲诈一事,年9月1日吴某1被敲诈一事,我确认是这样的。因为年9月1日张朝兰等人同一天敲诈了两起,这种情况不多。还有就是年10月下旬的那个,时间在案发前不久,所以我也记得。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学兵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13日起至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艾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13日起至年10月12日止。)

……其余人员判决不再一一列明……

十八、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四千零一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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