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又一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7月31日,山西省法院系统又判处一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临汾市的侯马市人民法院和运城市的永济市、临猗县、万荣县、盐湖区等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批涉黑砖窑案件,共有18案31名被告被判有罪。其中魏世红、郭伟民、席志强和尚广泽4名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左彦波、李强等4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一批黑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打手因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罪等被定罪科刑。
这批涉黑砖窑案件,有关人民法院于7月11日、24日、28日和29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按照五个坚持的做法,依法公开、公正审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重证据严把事实关,坚持依法定罪量刑,体现宽严相济的*策,贯彻从严从快方针,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从严惩处了一批渎职犯罪分子。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严重亵渎公职行为,打击妨害国家管理活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信念。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世红、郭伟民在先后任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对本辖区内经营主体有无营业执照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在洪洞县组织的《切实做好制砖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和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两被告人均没有对本辖区内曹生村王兵兵的无证砖窑进行巡查取缔,致使该砖窑无证经营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并在衡庭汉(河南淅川人)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严重的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死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的另一被告人席志强在负责包括曹生村在内的包片警务工作期间,不按制度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去了解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治安状况,没有发现和阻止该辖区内衡庭汉承包经营的黑砖窑内发生的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侯马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务的行为,给衡庭汉、赵延兵等人进行犯罪活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提供了方便,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魏世红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郭伟民和席志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广泽身为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在受命送一名17岁未成年民工朱某去车站返乡时,竟向该农民工索要300元钱并转介绍到其亲戚开办的另一砖厂干活。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考虑有投案自首情节,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是重点打击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犯罪活动,彰显国家关注民生、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河南省淅川县人左彦波、山西省万荣县人李强都是在各自承包经营砖窑期间雇用童工在砖窑从事危重劳动,左彦波骗年仅14周岁的河南少年何某从事装窑劳动,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1个小时,不发工资,并隐瞒真相,欺骗前来检查的派出所民警;李强雇用年仅13周岁的云南少年康某,每天从事超强度劳动八九个小时达三个多月。二被告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非法雇用童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和万荣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甘肃人马俊忠和马有俊来万荣县砖窑打工期间,受窑主(在逃)委托,从甘肃老家带来本村村民在砖窑干活。其中马俊忠带来并监管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每天长达十多个小时,马有俊带来并监管一名不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每天劳动长达十多个小时。二人行为均构成犯罪,考虑其是帮助窑主雇用童工,系从犯,且马有俊犯罪情节较轻,万荣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三是继续严判强迫职工劳动等犯罪分子。经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又有一批强迫职工劳动的犯罪分子受到惩处。窑主王建设、姚五喜、仙俊秀等为获取较多承包费,明知他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强迫职工劳动而不予制止;承包经营者孟庆雷、杨心志、马俊朝等利欲熏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不发工资等手段强迫被招、骗来的农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情节严重,均被有关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分别判处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衡海玉、杨晓红、刘洪卫等11人在黑砖窑内受承包经营者指使,具体从事强迫职工劳动的监管工作,均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侯建锋、闫新伟、袁如电等5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又有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被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周建*从河南淅川到永济一砖厂带工期间,持竹板击打致一工人重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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