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万联证券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监管措施决定书
〔〕27号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原负责人赵某在未经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年4月15日
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监管措施决定书
〔〕18号
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万联天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天泽)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且在年9月证监会强调相关规范要求后仍有5只违规产品出现投资者首笔款项缴款的情况。
万联天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不到位。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自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