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行为主体只有两类: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管理人(截止12月中旬共有家)二是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根据证监会7月份公布的名录,全国共有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包括家商业银行、98家证券公司、11家期货公司、6家保险公司、2家保险代理公司、6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58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中基协会员机构最新名单没有查到,但也就是说最多只有这家可以代销私募产品,而有资质的三方代销机构目前为止最多58家。(名单附在文末)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2明确万门槛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3明令禁止禁止的推介载体主要包括①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②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③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